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预(销)售、现售或者交付前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
(二)总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下的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县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
(一)投标人少于3个或物业总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物业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非住宅项目;
(二)由产权人自用的非住宅物业;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调同意续约的物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提倡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多公司建设的项目,招标人应统一,招标约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与实际交付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相一致。
招标人有能力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验证和组织评标相应专业力量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照本办法对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以公开招标为主,采取邀请招标的,需经市、县物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