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安阳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消除蚊子、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危害,控制疾病传播,减少灾情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障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采取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综合防制原则,并通过群众自除与专业队伍杀灭相结合、日常治理与突击消杀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三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的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城镇建成区和广大农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三)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传染病疫区、疫点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监测工作;
(三)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研工作;
(四)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