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厂)区范围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采矿、选矿、加工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但不包括单独从事金属非金属选矿、加工的场所和建筑装饰用石的切制、加工活动。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接触限值,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
作业地点,是指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地点。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矿山企业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要求
矿山企业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岗位设置情况,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应符合表1、2、3、4的要求。
表1 矿山企业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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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采样点的选择 │ 采样点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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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钻、电钻打眼、采场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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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 │机械装岩、人工装岩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
│ ├────────────────────────┼─────────────────┤
│开采 │铲运机出矿、二次破碎巷道、电耙巷道 │回风侧5~10m处 │
│ ├────────────────────────┼─────────────────┤
│ │地下破碎硐室、箕斗提升装卸矿点、电 │ │
│ │机车卸矿站 │在从业人员作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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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钻机穿孔、电铲铲装、推土机、挖掘机 │ │
│露天 │作业 │下风侧3~5m处 │
│ ├────────────────────────┼─────────────────┤
│开采 │钻机穿孔操作 │操作室内 │
│ ├────────────────────────┼─────────────────┤
│ │运输道路 │下风侧3~5m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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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 │卸料点、进料口、下料口、装运 │下风侧3~5m处 │
│ ├────────────────────────┼─────────────────┤
│选矿 │给矿机、破碎机、带式传送机、球磨机、 │在从业人员巡检位 │
│ │振动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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