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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三)带式传送机、球磨机、振动筛应密闭,设置吸尘罩并安装除尘设备,在带式传送机的落料端,应设清扫装置或喷水清洗装置。

第五章 噪声、高温危害防治要求

  第二十七条 【噪声防治】存在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矿山企业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从业人员每天噪声接触时间8小时的,接触限值为85dB(A);噪声声级升高3dB(A),噪声接触时间减半,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二)露天矿山采矿场的钻机、电铲车、挖掘机操作室、装载车、运输车驾驶室应采取密闭隔声措施。
  (三)选矿加工的原料破碎车间、筛分车间、球磨车间、分装车间应建立具有隔声功能的休息室,工作人员非巡检时间应留在休息室内。
  (四)露天采场从业人员、选矿加工工作人员以及井下凿岩、运输等接触噪声人员应配戴防护耳塞或耳罩。
  第二十八条 【高温防治】存在高温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露天开采作业场所空气温度超过30℃,井下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28℃;机电、维修硐室等作业场所的空气温度超过30℃,应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
  (二)露天矿山应采用机械化作业,控制高温和热辐射的影响;调整作业时间,避开日照最强烈的时段作业;钻机、电铲车、挖掘机操作室、装载车、运输车驾驶室应安装降温装置并能够正常使用。
  (三)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维修硐室等作业场所应采用各种有效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降低作业地点温度。
  (四)高温作业场所应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药品,给从业人员发放含盐饮料。

第六章 有毒有害气体危害防治要求

  第二十九条 【毒物防治】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应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地下开采矿山应采用机械通风,并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使作业地点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二)地下开采矿山作业人员应配备自救器等应急救援设备。
  (三)采空区应及时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时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作业,必须先通风后作业。应及时密闭或用栅栏隔断盲道或废弃巷道,并设立警示牌。
  (四)井下爆破时,人员应撤离到有新鲜风流的安全区域,回风侧挂警戒牌。爆破后,应加强通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分钟,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中的职业危害主要指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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