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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个体防护】矿山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护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监督其正确佩戴、使用,定期对防护用品进行更换、维护、检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粉尘危害防治要求

  第二十三条 【总体要求】粉尘防治总体要求:
  (一)矿山企业设计和建设时,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特性,设计和建立完善的通风、防尘供水系统,采取粉尘综合防治措施。
  (二)井下和地面尘源,应结合生产工艺采用湿式作业、通风、密闭等防降尘措施。使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三)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Ⅰ级标准要求(即对粒径不大于5微米的粉尘,阻尘率大于99%)。
  (四)矿山企业应设有浴室、更衣室,并能满足职工洗浴要求,更衣室应有完善的通风除尘设施。
  第二十四条 【地下开采】地下开采矿井粉尘防治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井下凿岩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干打眼。开钻时,必须先开水后开风;停钻时,必须先关风后关水。
  (二)爆破后、破碎、溜井放矿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喷雾洒水和通风。凿岩出渣前,应清洗距工作面10米内的巷壁。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巷壁,每季度至少应清洗一次。
  (三)矿井应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使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符合要求。
  第二十五条 【露天开采】露天开采矿山粉尘防治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露天矿钻机穿孔作业应采用湿式作业或安装除尘装置。
  (二)露天矿穿孔、铲装、运输设备的司机驾驶室应密闭,铲装作业前应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露天矿采场汽车运输道路应硬化并定期洒水、清扫,以减少二次扬尘。
  第二十六条 【选矿加工】选矿加工场所粉尘防治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卸矿站、卸料点、破碎机进料口、给矿机、带式传送机下料口应安装连续洒水喷雾装置或集尘装置,防止扬尘。
  (二)破碎机进料口应根据进料方式采用局部密闭罩或整体密闭罩,卸料口应连同输送设备设局部密闭罩或整体密闭罩并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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