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0〕112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人力社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矿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适用本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外,由本市负责管辖的矿山企业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方针原则】矿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 职业健康管理要求
第四条 【责任主体】矿山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管理机构】矿山企业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规章制度】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