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辽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1月22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正谱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辽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公用给水站、闸阀、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和其他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供水和用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保障生活用水和水质、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合理开发水源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城市发展与建设、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及产业结构调整必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和保护城市供水水源、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