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都是三年,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在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换发,换发后原许可证编号不变。
(二)工商登记注册机构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必须同时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性,查看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记录、《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注销等。
(三)未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者可以在许可证期满后才换证;原许可证需要变更事项或届满的,依法提出申请,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五)加强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许可机关和上级机关有权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六)按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的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许可档案按照开业、变更、注(撤)销材料、日常监管记录、违法违规处罚记录等材料分卷装订,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归档在开业或变更材料里;档案封面标明食品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档案编号、建档日期和建档单位。
(七)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应设专柜由专人管理。借阅、抄录、携带、复制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八)许可机关受理工作现场要放置申请许可须知等资料,公示申请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许可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免费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文书,并提供网上下载申请文书格式的服务。
(九)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监管情况通报机制。
食品流通许可监管机构应当把核发、撤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情况和相关名单及时通报工商登记注册机构。
许可机关应当把本辖区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撤销、注销、吊销等情况按月报、半年报、全年汇总定期上报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所要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十)食品流通许可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