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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其他行业的经营者兼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
  (五)前店后场式临街商店销售现场加工食品的;
  (六)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七)在集贸市场销售经过加工的熟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四、不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食品的;
  (二)取得餐饮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场所内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
  (三)农民个人出售食用农产品,包括集贸市场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
  (四)流动食品摊贩;
  (五)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如部队专用食品销售和铁路运营中的食品销售等。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
  (一)申请许可的条件:
  1、经营场所的条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整洁、无污染,并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备和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申请许可提交的材料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请许可提交的材料包括: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不需要进行名称核准的个体工商户,不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取得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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