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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工商公消字[2009]30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省局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县局认真学习,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我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原则
  (一)遵循属地管辖原则,采用先证后照、一审一核制;
  (二)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权限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日常指导和监督管   理工作由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二)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三)工商所负责对辖区内申请食品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三、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包括副食品,以下相同)批发或零售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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