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行业:2011年年底前,淘汰年加工能力在3000万米以下的印染生产线、74型染整生产线;淘汰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热风拉幅定形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2015年年底前,淘汰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热风拉幅定形设备;浴比大于1∶8的间歇式染色设备。
(二)淘汰高耗能机电设备。
根据国家工信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工节〔2009〕第67号)、《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642-2007)等文件要求,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
锅炉:2012年年底前,淘汰热效率达不到《工业锅炉经济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54-2007)要求的锅炉。淘汰立式水管锅炉、出力≥0.5吨/时的卧式快装固定炉排锅炉、单纵汽包水管固定炉排锅炉、抛煤机锅炉。2015年年底前,拆除所有集中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被《锅炉运行能效限额及监测技术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800-2010)评定为E级能效的锅炉。
电气设备:2012年年底前,淘汰不符合能耗限定值的变压器、电机、风机、水泵、冷水机组等高能耗落后设备。
照明产品:2012年年底前,淘汰白炽灯、高压汞灯,能效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高压钠灯等光源产品和镇流器产品。
四、政策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和审核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和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及用能设备,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地方性产业目录,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提高准入标准,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低、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的原则,严格能评、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等环节的审批。
(二)强化政策和行政约束。
依法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节能、环保监督检查,以及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落后产能,不予奖励扶持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充分发挥差别电价等政策的作用,加强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的甄别认定工作,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产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市)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即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能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其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已颁发的许可证要依法撤回,电力部门要依法停止对落后产能企业的供电。
(三)完善政策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