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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公路及设施占用挖掘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公路及设施占用挖掘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10〕260号)
各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及设施占用挖掘损坏赔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09〕259号)试行期已到。该通知的实行对规范我省公路及设施占用挖掘损坏赔偿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起到了积极作用。经研究,同意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皖价服〔2009〕2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顺延2年,期满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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