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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费发[2010]69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发[2010]125号)已下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使各地价格和教育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时通知属地各类学校严格按照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执行,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权限,不得擅自增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扩大知情面。同时,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检查。结合秋季新学期开学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一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各地将检查及执行情况于10月底报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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