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社团收费收入管理。社团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团收取会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团会费票据。社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购领和使用自治区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社团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到指定税务部门购领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治理规范的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
自治区区直各有关单位负责所管理社团的收费自查工作,提出治理规范的意见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民政部门审核。各市、县(区)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规范工作,要研究提出治理规范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为保证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治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清阶段(8月10日前)。自治区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对所管理社团现有收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并对每项收费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保留的意见,连同《自治区社团涉企收费情况登记表》(附表一),于8月10日前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各市、县(区)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社团收费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好自查自清工作。
(二)集中审核阶段(8月30日前)。自治区物价、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结合自查自清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社团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逐一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治理规范工作结束后,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重新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频次、收费范围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社团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不得收取。
(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20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社团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治理规范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根据治理规范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收费,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民政部门要将此次检查结果作为社团年检的重要依据,体现在年检结论中。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治理规范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