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办公厅各处室,各管理单位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各1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310室,联系电话2355878。
  第五条 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办公厅保密办,分别负责对各处室、管理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及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章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及程序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市政府(办公厅)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对外公开联络的联系方式、工作制度及流程等;
  (二)与市政府(办公厅)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市政府(办公厅)制作的通报类政府信息;
  (五)市政府(办公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有关工作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公文承办人员在公文制作、办理过程中拟定其公开属性,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三种情况提出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文电处复核后,报办公厅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审定。
  第八条 经审定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处室、管理单位信息公开联络员应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4个工作日内送办公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予以上网公开。
  第九条 办公厅各处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政府信息。发布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规范。
  第十条 与市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有关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已经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专栏)公开的,办公厅有关处室、管理单位可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链接的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后发布的政府信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办公厅)申请公开信息的,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由领导小组统一受理、反馈,办公厅相关职能机构负责具体办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