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公正公开,讲求绩效”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每年4月、10月份分别下达项目申报通知并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以设区市为单位,直管县申报材料由设区市负责汇总,同时抄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廉租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农村危房改造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国有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第六条 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政策要求并列入国家相关规划;已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项目审批手续并开工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地方自筹、银行贷款等)已落实,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且实施情况良好。
第七条 省级专项资金应按以下程序申请:
属于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并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由当地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经设区市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复审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级主管部门。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材料:(1)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批复文件;(2)资金筹措方案和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及到位情况等有关资料);(3)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进度及反映工程进度的照片、项目竣工验收报告;(4)资金使用和项目绩效情况。
所附材料(不含申请文件)均按A4纸张尺寸制作,有封面和目录,每个项目申报材料按前款所列的序号装订成册。
第八条 省级财政建立省级配套资金奖补机制,对设区市、省直管县和相关企业以奖励方式给予补助。市县政府和相关企业通过土地市场运作和国家补助、自行筹集、棚户区职工个人负担等方式,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