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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10]42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石家庄、秦皇岛、廊坊、保定、邢台、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德、张家口、唐山、沧州、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管县财政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注意反馈执行中的问题。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公共服务作用,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5]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并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补助、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国有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管理方式,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审批、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等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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