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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意见


  (十二)梳理和公开行政执法事项与依据。市局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依据进行梳理,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布,并及时更新。市局对系统执法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据及其调整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信息中心、相关处室)

  (十三)规范和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市局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本系统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执法事项的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并及时更新。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应当在各分局、各直属单位的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监察室、信息中心、相关处室)

  (十四)完善执法告知制度。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相对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以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责任单位:各相关处室、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认证中心)

  (十五)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和完善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市局各相关处室要提出各自监管工作领域中信息化推进方案,逐步实现系统内各类电子监管平台的延伸和对接工作,充分实现局系统内部的信息共享,并积极推进我局监管信息资源与系统外政府部门的交换与共享;市局信息中心应当积极做好监管信息化的技术支撑和保障。(责任单位:信息中心、各相关处室、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认证中心)

  (十六)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在收集违法证据过程中,应当力求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不得编造、隐匿证据,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责任单位:各相关处室、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认证中心)

  (十七)实施分类分步执法。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适当合理的行政执法方式。对可能危及公众健康的违法行为,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不作为。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先责令改正,并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对拒不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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