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执法证件有效期内,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到期换领新的《行政执法证》,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禁止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行使食品药品执法权,协助执法的人员只能从事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组织人事处、相关处室、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认证中心、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九)规范委托执法行为和检验评估。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和市局机关相关处室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我局系统以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者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或者承担检验评估的,应当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委托单位报送行政执法或者检验评估的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或者检验评估。(责任单位:食品安监处、稽查处、各分局)
(十)推行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在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就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以及罚款幅度行使裁量时,应当执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和相配套的行政处罚裁量指南,确保我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合理运用。对于法定条件不够具体的行政许可规定,市局相关处室应当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参照先例、必要适度等要求,制定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指南。各分局应当遵照执行有效统一的行政审批规则、标准和指南。市局相关处室应当对区县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相关处室、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认证中心)
(十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市局对各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管辖区域、管理事项、执法衔接和配合、执法依据适用等发生争议的,应当遵循合理配置行政执法权、提高执法效能的原则进行协调,避免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凡涉及本局系统内部不同区县之间因管理区域等问题产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市局相关处室负责协调;凡涉及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在具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协调。对争议协调事项取得一致意见的,负责协调的部门应当通过制作会议纪要或者签订相关协议等方式,明确协调意见。(责任单位:食品安监处、稽查处、政策法规处、其他相关处室、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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