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护合法权利,教育指导为先。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监督权。应当注重执法目标实现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做到执法措施必要、执法手段适当,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影响降到最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劝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方法,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监管,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二、工作内容
(四)健全全员专业法律和技能培训制度。市局每年制定专业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全员培训计划,根据执法人员工作岗位和执法年限的情况分类,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行政执法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具备应有的依法行政理念、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行政执法培训鼓励采用案例教学、专家点评、法规解读、旁听行政诉讼案件、网络课程、专题研讨交流等多种方式开展,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记录和考核结果登记制度。(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组织人事处、培训中心)
(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市局按照市政府法制机构编制的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大纲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系统内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的基础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和市局机关相关处室应当接受和配合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抽查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基础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责任单位: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相关处室、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认证中心、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六)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各分局、各直属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三定”方案予以明确。市局将系统内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及其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
(七)完善联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单位联合执法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占用道路未经批准经营食品药品的行为查处,依据本市相关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