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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闲置土地核查处置力度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闲置土地核查处置力度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10]67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巩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和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成果,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迅速核实上传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信息。为统一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和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相关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信息,国土资源部已将我省两项工作上报的部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分送省厅(详见附件1、2),各地要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填报“企业土地闲置情况核查表”(附件3)。对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查出的闲置土地项目但未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录入上传的,各地要尽快补录上传(2006年底前供应的项目,应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出让合同专项清理模块”补录);未录入及已处置未上传处置结果的项目,一律按未处置的闲置土地处理。对漏报及新发现的2009年底前仍处于闲置状态的土地,要予以补录上传。各地闲置土地信息核实以及补录工作应于2010年9月20日前完成。

  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查出的闲置土地,但未在部反馈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专项清理上报闲置土地情况表”体现的,也要进行认真核查,并填报“企业土地闲置情况核查表”;清查出未按时开工、竣工的,要逐宗填报“企业未按时开工情况核查表”(附件4)、“ 企业未按时开工情况核查表”(附件5)。相关附件应于2010年9月20日前上报省厅。省厅于9月底前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的要求,将核实结果按照附件格式通报省银监会、省证监会。

  二、加快闲置土地处置进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闲置土地处置完成的政策标准,对尚未处置的闲置土地,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主动联系配合相关部门,采取得力措施,逐宗核实闲置土地的事实、时间和原因,制订处置方案,加快处置进度。闲置土地处置完成一宗,要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录入上传一宗,对已处置但未录入上传的,及时补录上传。对未按时开工、竣工的项目,要下达限期开工、竣工通知书;对已构成闲置的,要坚决按照闲置土地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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