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监会江苏省电力监管办公室关于对部分超能耗企业(产品)实施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苏价工[2010]378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精神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经甄别,确定对丹阳钢铁厂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见附表)。
惩罚性电价标准为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0元。
以上惩罚性电价政策从11月1日起实施。
附表:2010年超限额企业名单(第三批)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电监会江苏省电力监管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表:
2010年超限额企业名单(第三批)
地区
| 企业名称
| 工序名称
| 2010年单耗
| 国家、省限额
| 超限
比例
| 超限工序用电占全厂生产用电比例
|
镇江
| 丹阳钢铁厂
| 高炉工序
| 599.4kgce/t
| ≤460kgce/t
| 30.3%
| 39.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