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发现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其它需立案查处情形,税收管理员建议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十九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仍未缴纳欠缴税款,税收管理员建议采取公告欠税、停售发票、降低或撤销信用等级、行政处罚、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
第二节 欠缴调查核实
第一○○条 税收管理员定期对负责管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欠缴税费款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一条 税收管理员根据系统生成辖区含本年新欠和往年陈欠的欠缴税费款项明细台账,调查核实到户。
第一○二条 经调查核实欠缴税费款项,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欠税核实调整审批表》、纳税申报表、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和缴纳凭证等经税务所长岗、计征科欠税管理岗、计征科长岗审核、审批通过,据实予以核销。
第三节 任务处理
第一○三条 税收管理员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各种申请或接收转办的各类调查核实任务,核实资料种类和数量。资料不全,制作《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退还补正。
第一○四条 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任务结束,转下一办理岗位,收到批复后,送达签收。
第一○五条 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过程中填写调查工作底稿,根据需要形成调查报告。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结束后,将信息及意见转有关岗位,有关数据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第一○六条 提请核实类任务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税种及征收方式提请核实。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实。
(三)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核实。
(四)关停“空壳企业”核实。
(五)关联企业往来情况调查核实。
(六)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及调整。
(七)退税调查核实。
(八)申请延期缴纳税费款项调查核实。
(九)申请减免税调查核实;
(十)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资产处理核实;
(十一)欠税及呆账核销核实。
(十二)开具售付汇凭证核实。
(十三)巡回征收管理提请。
(十四)简并征收管理提请。
(十五)代位权、撤销权和优先权提请。
(十六)其他提请核实类任务。
第一○七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综合征管系统对违法违规信息预警任务之日起,依法提起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经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签收。
第八章 纳税评估
第一节 对象确定
第一○八条 税收管理员也可依据综合征管系统纳税评估预警结果及纳税人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第一○九条 纳税评估在纳税申报期之后进行,评估期限以纳税申报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延伸以往期间或以往年度。已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各税种纳税评估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重复。
纳税评估中所涉及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应严格保密。
第二节 疑点分析
第一一○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判断存在疑点。
第一一一条 税收管理员根据综合征管系统提供的相关信息,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审核分析,发现疑点项目和问题,查询及分析结果记入评估工作底稿。
第三节 约谈举证
第一一二条 税收管理员对疑点问题分析无法解除纳税人存在问题,及时进行约谈举证。
第一一三条 税收管理员提请纳税人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等,经县区局税源管理岗批准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