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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


  七、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1号令公布、第72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1.将第七条中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章租赁”修改为“禁止有下列行为”。

  2.删除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并对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3.将第十条中的“优先取得权”修改为“优先购买权”。

  八、对《洛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暂行规定》(市政府第34号令公布、第75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1.将其中所有的“市建设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将第十二条中的“50元的罚款”修改为“1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九、对《洛阳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公布、第76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将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十、对《洛阳市城市灯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2号令公布、第82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灯饰在双休日、牡丹花会、河洛文化旅游节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十一)、节日(元宵节)、重大活动时应当开启,其他时间鼓励开启”。

  十一、对《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4号令)作以下修改:

  删除第九条第三款的内容,并对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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