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区的农民搬迁遵循先安置后整治的原则。
1.加强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农民居住安置小区建设。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安置小区可以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或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原则上建高层、多层住宅楼(开发区周边安置区原则上建高层住宅楼)。安置小区选址按照规划和项目实施位置确定并集中安置,开发区实施项目安置小区选址在开发区或城关镇规划居住范围内,中心镇实施项目选址在镇区规划居住范围内,边远镇村实施项目可选址在规划的村民集中居住点。
2.土地整治整村推进项目区内原则上不安排集中居住区。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和修编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规划。对部分仍需进行承包种植的,或者从事多种经营的,可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房型、统一放线、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要求,采取统管自建、统建分购等模式,在规划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
3.对土地整治整村推进项目区(先行复垦区)内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到市区、县城购买商品房的,以户为单位,由实施主体发放每人一定的购房奖励补贴,具体政策由各县(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今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也不再申请安置房。
4.对土地整治整村推进项目区(先行复垦区)内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不愿购买商品房的农户,按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安排安置房。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安排安置房的农户今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5.推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向开发区和中心镇的集中安置区延伸。
6.推进户籍管理。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进城进镇居住农民凭房产证或镇(街)审核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审批手续和镇(街)国土所原住房拆除验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各镇(街)农民集中居住地以市、县民政部门命名批复的地名编制门牌号码。
(四)关于项目区农民保障政策
在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实施中,对自愿放弃全部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民(通常称失地农民),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优惠政策,按《关于征收市区集体土地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办〔2010〕4号)执行。
(五)关于资金整合政策
积极整合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突出重点、明确分工、各司其责”的原则,将涉农资金集中整合使用。 省级返还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市级留存部分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等,应主要用于土地整治整村推进和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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