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LED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芜政办〔2010〕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促进LED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2010年7月17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促进LED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我市LED产业的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市财政从自主创新资金中单设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LED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载体建设和企业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以及人才引进、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等奖励补助支出。
二、鼓励各类资本进入LED产业,凡在我市投资的各类LED企业均可享受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有关优惠政策。
三、企业购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LED 外延片生产用MOCVD设备50台以上,且芯片及封装、应用产品研发与制造等关联产业均在芜湖投资生产的,按照蓝绿光MOCVD设备(限55片机及以上)每台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红黄光MOCVD设备(限55片机及以上)每台最高不超过96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研究开发补贴支持。
四、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积极帮助企业完善项目条件,向国家和省争取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技术改造专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
五、鼓励国有参股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基金)及国有参股控股担保机构将LED产业作为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优先进行股权投资,优先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六、进一步完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吸引境内外大企业来芜湖投资。对投资项目达到一定规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先进技术的境内外大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七、政府采购中鼓励单位采购LED产品。市域内城镇建设和改造工程项目在综合性价比合理的条件下,优先选用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