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1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7月17日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分服务行业,是指宾馆、旅馆、餐饮、娱乐、沐浴、洗染等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服务行业。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服务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规划、建设、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商务、工商、文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商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第三产业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第六条 服务行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七条 下列区域禁止新设服务行业经营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