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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京财文〔2010〕2762号)


市属各有关部门、区县财政局、区县教委: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扩大补助范围,使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享受到资助政策,并顺利完成高中学业,现将《北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北京市普通高中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京教财[2005]77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北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建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有效手段,是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规定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要求,为完善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制度,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负担,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研究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国家资助制度内容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内容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减免学费和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
  1、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范围。按照《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京民救发[2009]443号)有关规定,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范围为:在国家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就读,具有本市正式注册学籍,持有民政部门确认并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社会保障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城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等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高中阶段学生。
  2、国家助学金标准及内容。按照《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京民救发[2009]443号)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助学金标准分甲、乙、丙三个等级。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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