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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 预算单位在编报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准确填报事业单位基金截止8月31日的时点数(上年结转数减去本年已支出数),同时将事业单位基金当年使用情况随部门预算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 一般基金的管理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一般基金时点数20%的比例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补充单位收入,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一般基金补充单位收入的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三) 专用基金中修购基金的管理
  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以及年度预算执行中事业单位申请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资金的,应首先使用单位修购基金。
  第十二条 结余资金收回后的管理
  (一) 收回财政的结余资金实行单独专户管理,优先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年中视预算平衡情况可以调入预算使用。
  (二) 结余资金收回后,部门仍需继续安排支出的,通过动支部门机动经费、调整部门预算等方式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除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财政部门拨付本单位的财政性资金转入“暂存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核算。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一级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市财政局对一级主管部门结余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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