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其他由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
第三条 事业单位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纳入本办法执行。已转入事业基金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管理。
第四条 结余资金按结余资金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按账户属性划分为通过零余额账户核算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和实有资金账户结余资金。
第二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可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不含规范收入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超出市人事部门规定政策及标准的人员支出和个人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不得转为基本支出使用。
第七条 调整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的,需报市财政局审批。预算单位要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新增项目,明确资金来源和原调整项目,并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逐级审核。
第八条 各部门、各基层预算单位申请新增财政资金投入时,应首先说明结余资金的使用和安排情况,凡有可动用结余资金的单位,应优先使用结余资金。
第九条 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的管理
上年度的零余额账户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含调整使用的),预算单位可结转使用至当年六月底,之后未执行的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收回国库。
第十条 实有资金账户结余资金(不含事业单位基金)的管理
(一) 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上报市财政的部门决算,将本部门(含所属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结余资金的30%上缴市财政。
(二)实有资金账户中剩余70%部分的结余资金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统筹使用,使用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基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