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建质〔2010〕69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石家庄市城管局、园林局:
为做好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478号),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
监督人员考核工作方案
为做好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根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和《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478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推动和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监督队伍自身建设,以考核为手段,运用科学的考评方式和标准,全面客观考核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依法监管水平,为全省工程建设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据标准,严格把关。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和本方案制定的量化考核标准进行,统一标准、程序和内容,使通过考核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确实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
(二)加强管理,提高能力。各级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深刻认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不断强化责任意识,以考核工作为抓手,主动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监管职责的落实。
(三)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要认真对照考核内容、标准,逐项梳理工作,实事求是,坚决不走过场。对因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使本地区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取得突破,监管成效明显的,要提高考核得分权重。要通过考核达到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总结经验、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目的。
三、考核范围
本次考核的范围为经各级政府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主管部门隶属的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
四、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领导小组(以上简称省质监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梁军
副组长:王增文、邵立淼
成 员:各设区市主管部门主管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考核办)。
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应成立以主管局长为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并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考核领导小组人员名单报省质监考核办。
五、实施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11个设区市和华北石油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培训考试全省监督人员,抽查设区市考核县(市、区)的结果。
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进行现场考核。
六、考核内容
本次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详见附表3、附表4)。各设区市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增加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标准。
七、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0年12月31日前)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方案》;
2、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和各级主管部门通过“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系统”(以下简称考核系统)完成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信息的录入、审查、汇总和管理工作;
3、召开会议布置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
4、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部署本市考核工作;
5、新设立的监督机构须经设区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设区市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后方可参加考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对新设立监督机构的考核。
(二)培训考试阶段(2011年1月31日前)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全省监督人员培训和考试;
2、考试结果报省质监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3、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三)设区市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考核阶段(2011年3月11日前)
1、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对所辖县(县、区)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考核的具体工作方案;
2、各设区市主管部门通过登陆考核系统在网上直接打分的方式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现场考核。
3、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在2011年3月11日前,将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情况书面报告及考核打分汇总表(由考核系统自动生成),一并加盖公章,报省质监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四)省主管部门对设区市考核和县(市、区)抽查阶段(2011年3月31日前)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设区市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对县(市、区)进行抽查;
2、汇总考核和抽查情况;
3、省质监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
4、公布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