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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农业担保资金担保项目发生担保代偿,由市农担公司先行代偿,经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属于补偿范围的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最高补偿比例不超过8%当年担保代偿率。
  市财政农业担保资金风险补偿顺序如下:市农担公司3%以下(含3%)当年担保代偿率,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偿;市农担公司超过3%当年担保代偿率部分,首先用其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抵补,不足且不超过8%当年担保代偿率部分,市财政按照实际代偿金额再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市农担公司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市财政提出补偿担保代偿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上年度担保代偿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担保赔偿准备金收支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2)董事会批准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等文件。
  市财政局对上述资料审查核对,确定上年度财政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数额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代偿,市财政一律不予补偿:
  (一)市农担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范围、程序等提供担保,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二)因市农担公司业务人员或管理人员重大失职或有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代偿;
  (三)市农担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代偿。
  第二十四条 市农担公司在取得代位追偿权后,应积极制定追偿措施并实施追偿,追偿债权所得资金,属于归还市财政补偿资金部分,市农担公司应单独记账,作为以后年度市财政风险代偿补助金的来源,属于担保赔偿准备金抵补部分,归还担保赔偿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农业担保公司与区县联合开展担保业务,发生担保代偿时,市财政按照前款规定对农担公司应承担的风险代偿给予补偿;区县应积极筹措资金,对区县应承担的风险代偿建立补偿机制。
  第二十六条 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担公司提出坏账申请,报市财政审核同意后核销: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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