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农担公司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运用资金。市农担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及担保业务相关投资,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严禁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和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及赞助。
第十四条 市农担公司年度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占总体担保业务比重不得低于70%,收取担保费用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但最高应控制在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十五条 市农担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的15%。
第十六条 农业担保资金收益,由市农担公司按各出资方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市财政出资收益60%用于补充农业担保资金,其余40%用于弥补担保赔偿准备金不足及经市财政批准的担保业务经费补助及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市农担公司应建立财务会计报告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按月向市财政报送担保业务统计报告,按季、年向市财政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包括:当月担保业务规模、项目个数数据及累计数据、代偿追偿情况、全年预计力争完成情况等内容;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八条 市农担公司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上年度的担保业务统计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农业担保资金的增资和补偿机制
第十九条 市、区县财政可根据担保业务发展情况,按一定比例适当增资。
第二十条 市财政建立农业担保资金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项目发生的代偿实行限率补偿,所需风险代偿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当年担保代偿率=当年发生担保代偿额/当年年末在保责任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