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农担公司的农业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市农担公司净资产的十倍。
第三章 农业担保资金的担保对象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农业担保资金的担保对象:
(一)本市涉农企业。主要包括为农业生产、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资料及农副产品流通、农业科技、农产品出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涉农项目提供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二)在本市14个郊区县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有固定资产投入的中小企业。
(三)农业担保资金优先支持符合北京市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设施农业、籽种农业、观光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农业物流及配送、高科技农业、生态农业、出口创汇农业以及新农村建设中重点农业产业项目等。
第八条 农业担保资金的业务范围: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四章 农业担保资金的担保程序
第九条 需要提供信用担保的涉农企业可由区县财政部门、区县农业部门或者市农担公司区县合作机构推荐,也可直接向市农担公司申请。市农担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制定规范的业务评价标准、业务评审程序,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第五章 农业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市农担公司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加强对在保项目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完善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止道德风险,保证合规经营。
第十一条 市农担公司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申请担保企业提供合法的反担保。
第十二条 市农担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不低于税后利润20%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