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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创新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意见

  六、强化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主体”意识,增强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能动性和责任感

  27.明确政府采购的专司部门和专职人员。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明确财务部门作为单位内部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责,并安排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对采购项目较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当单独成立采购执行机构,并与监管部门分设运行。单位采购专职人员应加强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全面掌握网上采购业务,并指导单位相关人员实施采购活动,同时负责与省财政厅和省采购中心的日常工作联系。省财政厅将通过集中培训和网络教学等形式,积极组织对各采购专职人员的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不断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操作技能。

  28.及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后,采购单位应当在确认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对逾期未委托或实施采购的,省财政厅将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向采购单位发出提醒通知;对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下达3个月后仍无故未委托或实施采购的,系统将自动冻结该预算执行确认书。之后采购单位如需使用的,应书面向省财政厅说明、解释,经审查认为确有特殊原因的,可给予解冻,否则,应撤销该确认书,并核减该采购项目的预算指标。

  29.按时对相关采购文件进行确认。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或分散委托项目,采购单位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其确认的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应当在收到文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完毕。对未按期完成相关确认工作,导致采购工作拖延的,由采购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无故不予确认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省财政厅反映,并由省财政厅在网上予以通报。

  30.加快对采购预算资金的拨付进度。对已经完成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采购文件的网上备案,并及时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支付采购资金。对协议定点项目,采购单位一旦完成采购合同的备案和项目验收,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系统将自动提醒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申请,提高支付效率。其中对政府采购诚信指数在3星以上的注册供应商,政府采购首付款比例可提高到合同金额的50%,验收通过后可全额付款;其他供应商的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30%,验收通过后的付款比例不低于70%,尾款支付时间最长不超过验收通过后1年。采购单位相关经办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申请资金支付,切实加快预算资金的拨付进度,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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