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采购价格,提高采购质量
23.从预算源头上准确控制采购价格。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商品服务的预算定额标准,或利用现有政府采购商品服务库的价格信息,结合市场成交价格,据实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省财政厅在审查预算单位的项目预算时,应加强对项目需求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有关政府采购商品服务价格的准确性的审查,明确要求预算单位依法使用本国产品和服务,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尽量限制使用进口产品,防止采购预算的虚高或不足。
24.明确采购项目的成交控制价格。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项目,在具体实施前,应做好该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和需求分析,并在办理网上委托时,向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其根据市场调查分析所确定的最新市场成交价格,以“成交控制价(或市场暂估价)”的形式予以明确,但成交控制价不得超过预算执行确认金额。
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评审时,可将该成交控制价作为中标成交的最高限价予以控制,如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报价超过该控制价,评审小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否则采购单位可以不予确认。如成交控制价作为预算价在采购文件中公开的,评审时,评审小组可以将高于该控制价的供应商报价按“无效报价”予以处理,并不得推荐该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25.加强对采购项目预算的采前专家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如审查发现采购项目的需求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或采购预算和成交控制价明显虚高的,可以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采购单位委托的采购项目需求进行审查,并建议其纠正;或直接对项目的预算价格与当前市场的实际成交价进行比较、测算,建议提出该项目合理的成交控制价格。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专家建议数作为该项目预算控制价在采购文件中予以公布,防止个别采购单位通过采购需求的倾向性抬高政府采购最终成交价格。采购单位拒不纠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该情况书面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反映。
26.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各采购单位应加强对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的监督,负责并强化对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验收和供应商售后服务情况的督查。对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相关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对数量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实施抽检验收。有关合同委托验收或产品抽检费用可以包括在采购预算中,在确认时单列。同时,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加强对采购结果和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评价,客观、准确地反映政府采购的满意度,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