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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创新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意见


  11.全面推行政府采购限时办结制。省财政厅承诺:对采购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审核、采购文件备案审查、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变更审批等事项,如采购单位申报材料齐全或手续完备的,一般在申请受理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省政府采购中心承诺: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一般在受理采购单位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非招标项目为25个工作日。对分散委托采购项目,要求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工作。以上承诺或要求的时间,如在审批或采购前需专家论证、公示或采购单位确认的,应予扣除论证、公示和确认时间。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优化、简化内部办理流程,并另行制订其内部有关工作的限时办结时间,并在省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大厅和浙江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月受理和累计执行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进度情况,对超过承诺时间尚未完成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和明确需延长执行的时限,并同时告知相关采购单位。

  三、进一步扩大协议定点采购范围,加强协议定点产品的价格监控和日常管理

  12.扩大协议定点采购范围。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地将适合于协议定点采购的项目纳入到省级协议定点管理的范围,将在现有省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项目范围逐步扩大到办公家具、印刷、大楼保洁、绿化租赁、部分中介服务、通用商品软件、小额医疗器材和办公设施维护等项目,并对小额定点商品和服务项目,探索试行公务卡支付,方便单位采购和资金结算。

  13.加强对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监控。除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采购结果后评估和采购成交价的实时监控外,引入第三方测评机构对协议定点商品或服务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加强对协议供货价格的监管。如发现并查实协议供应商有哄抬报价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予以曝光,直到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14.加强协议供货商品的价格竞争。在兼顾效率的同时,如协议供货商的报价高于市场价(即采购单位在协议采购竞价系统中设定的委托价)的,采购单位可直接利用浙江政府采购网“在线询价求购系统”向网上注册供应商发起在线询价,采购单位也可邀请市场上能提供低价质优商品的供应商前来注册并报价,如其报价低于协议供货商报价的,可优先向其进行采购,确保协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对部分协议价格居高不下的商品,将实行“多品牌”竞价,有效促进协议商品之间的竞争,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对协议供货商品的全省集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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