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探索开展“跟单采购”的试点。凡由省级及省级以上集中采购机构在近6个月内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认为其公告的采购结果符合其采购需求、中标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而且采购项目内容和需求基本相同、采购数量和金额均不超过需采购项目的,经采购单位申请,报省财政厅同意后,采购单位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跟单采购”。具体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在线询价求购系统”向社会公开“跟单采购”信息,同时书面向该供应商发出网上报价邀请,并允许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报价。如在规定时间内只有原中标成交供应商一家报价或其报价最低的,可直接确认其成交并按规定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并签订采购合同;如另有供应商参与报价且报价低于原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省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并直接邀请报价最低的前三至五名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按规定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跟单采购”模式在集中采购项目试点成功后,再逐步向分散采购项目推广试行。
9.适当缩短特定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时间。除公开招标外,对非因采购单位主观原因引起的紧急采购项目,经省财政厅批准可适当缩短公告时间(或等标期),其中,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项目可缩短到5个工作日;采用网上在线询价且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缩短到3个工作日,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及协议定点项目可缩短到当天18时前。同时,对一般项目可直接进行中标成交公告,在公告前不再进行公示;特殊项目如需公示的,可缩短公告时间到3日内。
对已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经过采购预告,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失败,且经专家论证其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在下一次公开招标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将公告等标期缩短到10日,但同时应在招标文件的“招标须知”中明确“该项目已按规定于 年 月 日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因招标失败而致项目时间较紧,要求本次招标的等标时间缩短到10日(法定为20日),如供应商对此有异议的,请于投标截止前3日向招标方提出,可以依法延长到规定时间,否则招标方将按规定开标,之后供应商对此的质疑将不予受理”的类似文字表述。
10.免除部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采购公示程序。对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要求,或已经中央实施统一政府采购并由中央部委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实行定向采购的项目;或因采购失败而要求将采购方式变更为单一来源的,如专家已经出具了“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和歧视性条款”意见的,省财政厅在审批前可不再进行单一来源网上公示程序,直接予以审批。对经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按月统一报省监察厅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