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政府采购临时确认制度。对财政预算基本明确但尚未批复的紧急项目,或财政预算需分年度安排但不易按年分拆采购的整体项目,或列入下年度财政经常性专项预算但必须跨年提前采购的日常项目,或部分资金需由市县承担的全省性项目,经采购单位书面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下达“政府采购临时确认书”,采购单位可据此开展采购活动。待预算批复后,采购单位需按规定补办正式确认书替换原“临时确认书”后,再签订采购合同,否则合同无效。对属于不定采购数量和金额的资格入围或协议供货项目,或不属于省级预算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查通过并下达“临时确认书”后,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据此开展采购活动,并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和文件备案。
二、改进集中采购服务,优化政府采购流程,着力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5.建立集中采购定期预告制度。对一些日常大宗采购项目和通用公共采购项目,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于每月15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定期发布后3个月拟集中采购的项目计划,以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各采购单位可按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集中采购计划,提出并制定本单位的采购工作计划,及时办理采购预算执行确认手续,并在集中采购开始前10日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否则需延期列入下一批集中采购项目计划。
6.实行集中采购的一次性告知制度。凡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的项目,省政府采购中心受理委托并确定项目经办人后,项目经办人应当在第一时间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与采购单位经办人取得联系,并一次性告知采购单位在代理集中采购过程中应当知道、准备或注意的事项,包括该项目的经办人、联系方式、每个流程需要单位提交的材料和时间,编写项目需求和参加项目开标评审时应注意的事项、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审或成交标准的建议、确认相关采购文件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对报名参加采购的供应商,在报名时也应一次性告知供应商参加该项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和要求,减少政府采购废标率。
7.建立集中采购项目的负责人制度。每一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采购中心内部均应确定专人负责采购单位的沟通服务,并对该项目每个阶段的工作进展进行跟踪监督,采购单位可对采购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等进行评价,以切实提高集中采购的满意度。同时,如发现采购单位存在明显违法违规问题,集中采购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省财政厅或省监察厅反映,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其中300万元以上项目应由中心部门主管负责,500万元以上项目应由中心副主任负责,1000万元以上项目应由中心主任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