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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2010〕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10〕29号)的具体部署,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2009年12月31前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详细目录及清理责任单位见《应予清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
  二、清理原则依据《黄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实施效果测评规定》(黄政秘〔2009〕148号),各清理责任单位负责清理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代替的;已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文件所部署的工作已结束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在规范性文件清理中,发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处理。
  三、清理步骤
  (一)2010年10月31日前为各部门自查阶段。各部门对由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认真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于10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凡主体内容符合清理原则第(一)项的,应提出“废止”的初审意见;凡主体内容符合清理原则第(二)项的,应提出“修改”的初审意见,并明确修改时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与其他实施部门联合进行清理,共同提出初审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有针对性地说明。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3年至200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黄政办〔2008〕35号)和《关于公布2003年以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黄政办秘〔2010〕71号)中已明确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再次拟定报送修改时间。目录及责任单位详《需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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