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2.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3.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4.在建工程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施工现场消防车道、临时消防水源、灭火器材设置情况;动火审批手续履行情况,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外墙保温和装饰材料,脚手架工程、安全网是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阻燃难燃材料;
5.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地下建筑的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的设置情况;
7.室内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灭火器材的配置情况;
8.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9.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10.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场所的消防管理情况。
五、整改措施
1.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2.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3.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
4.对施工现场、投入使用的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依法督促停工整改。
5.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依法从重处罚。
6.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的,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或者指使、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法处理。
7.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立即采取查封措施。
六、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