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努力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和扶持外贸基地建设和出口商品生产,积极开展对外贸易。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企业可以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
自治县开展边境贸易,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根据县内地域辽阔、居住分散的特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城镇和山区集镇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居住环境,充分发挥城镇和山区集镇在流通、信息、金融、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交通运输和邮政、电信事业,加强对现有公路的改造养护,加快修建乡村道路。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辖区内的旅游资源。完善旅游服务体系,发展旅游事业。加强旅游景区的配套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开发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保护投资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帮助贫困乡(镇)、村和贫困户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五章 财税管理
第四十条 县、乡(镇)级财政预算分别由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和批准必要的变更。
自治县可以根据政府投资性基本建设项目的需要,利用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贷款规模应根据自治县财政收入情况合理确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照顾。自治县财政预算执行中,如遇境内企事业隶属关系改变或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其它原因,使财政收入和支出受到较大影响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帮助。
第四十二条 自治机关要加强管理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各项专项资金和临时性民族补助专款,保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扣减、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或者抵减自治县预算收入或其它拨款。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税收征管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地处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按属地纳税、属地受益的原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