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年度前两年没有人员失业(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违纪被开除的人员除外);
(三)转岗培训安置真实有效。
第六条 同一用人单位每两年可申请一次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大型企事业单位可按其所属二级单位分别申请转岗培训安置补贴。
第七条 转岗培训安置补贴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转岗培训安置人数和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执行。其中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不满二年的,补贴标准为400元/人;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含二年)不满三年的,补贴标准为 600元/人;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的,补贴标准为 800元/人。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该用人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30%。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转岗培训安置补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岗培训安置补贴书面申请以及《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申请表》(附件一)、《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明细表》(附件二);
(二)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单位出具的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合格证明和培训费用支出凭证;
(四)单位出具的变更或续签的劳动合同 (转岗安置证明)、转岗安置岗位工资发放单和转岗安置人员名册;
(五)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六)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转岗培训安置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用人单位持指定的资料向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有关资料汇总,并提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成的认定小组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认定小组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四)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转岗培训安置补贴费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第十条 转岗培训安置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统筹地区年度转岗培训安置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总额的20%。
第十一条 转岗培训安置补贴所需资金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并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