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0]60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内部职工转岗培训安置,稳定就业,根据《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内部职工转岗培训安置,稳定就业,根据《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可开展职工转岗培训安置:
(一)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
(二)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三)因职工本人年龄和身体不适应原岗位的;
(四)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转岗培训安置是指用人单位对所属职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后,重新安置到内部其他岗位工作且发放工资在3个月以上。职工转岗安置后,用人单位须与其及时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条 统筹地区对用人单位实行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6个月以上的支付能力;
(二)完成省或市(州)下达的上年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
(三)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