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注册质量工程师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注册质量工程师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晋质监局发〔2010〕423号)


各市质监局:

  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2004〕385号《关于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为了做好我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工作,确保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经省局研究,决定对我省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集中继续教育培训,现将培训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培训时间和培训对象

  培训分四期进行,培训对象为全省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第一期:2010年12月4日至5日,12月3日下午报到。参加培训的人员为:大同市、阳泉市、忻州市和运城市的获证人员。

  第二期: 2010年12月11日至12日,12月10日下午报到。参加培训的人员为:朔州市、吕梁市、晋中市和临汾市的获证人员。

  第三期:2010年12月26日至27日,12月25日下午报到。参加培训的人员为:长治市、晋城市的获证人员。

  第四期:2010年12月28日至29日,12月27日下午报到。参加培训的人员为:太原市的获证人员。

  二、培训地点

  太原市晋机宾馆(太原市和平北路北巷5号)。

  乘车路线:从火车站乘6路、10路公共汽车到晋机站下车即到。

  三、培训内容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全面质量管理、用户满意度调查方法等。

  四、培训资料费

  培训资料费每人20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联系人

  省质监局质量处 杨 崴 费学峰  孙 鹏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