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证券登记公司出具的国有股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证明文件或最近期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名单;
5、质押协议副本(如有反担保协议,需提供反担保协议);
6、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
7、国有股份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8、国有股股东单位或国有股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
10、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五、合理确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控股比例
国有控股股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结构布局及企业主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需要,合理确定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控股比例。上市公司国有控股权发生改变的,要事先报省国资委审批,或由省国资委报省政府审批。
国有股东须在上市公司保持国有股权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地位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份等股权变动的,除按国家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外,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有控股股东属煤炭生产企业的,在实施上述行为后,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原则应不低于51%;
(二)国有相对控股股东属其他类型企业的,在实施上述行为后,拥有的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应不低于1/3;
(三)由于特殊原因,经批准,在实施上述行为后暂时无法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采取措施,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
六、规范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管理
(一)上市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实施利润分配行为。
(二)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预案决议并公告后,应及时将该事项按程序上报省国资委审核,并报送相关材料:
1、利润分配请示文件;2、董事会决议;3、列表说明上市公司前三年利润分配的数额、分配方式、与净利润的比率;4、利润分配预案;5、其他相关资料。
省国资委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对该事项出具审核意见,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