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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省国资委按照19号令要求,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待补齐相关材料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质押管理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质押行为应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同时做出以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质押需到省国资委办理备案手续。省国资委经审核后向国有股股东单位或国有股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出具加盖省国资委公章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备案表》(见附件),并按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质押的条件:

  1、国有股股东单位仅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质押股份的价值应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为基础合理确定;

  2、用于质押的国有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国有股股东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0%。如果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中已有一部分被用于质押、担保或被司法冻结,则本次拟质押股份数量加上之前已经用于质押、担保或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0%;

  3、国有股东质押上市公司股份用于为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提供担保;

  4、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已经用于质押、担保或被法院冻结的,不得进行质押。

  (三)国有股股东单位或国有股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用于质押的,应当做好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定合理可行的还款计划,严格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及时清偿债务。当不能按时清偿债务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时,应向省国资委报告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得将国有股份直接过户到债权人的名下。

  (四)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质押备案须报送以下材料:

  1、国有股东单位备案申请;

  2、国有股股东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3、质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出质方、质押方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质押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原因及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情况,资金用途(应列明和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具体还款计划、可行性综合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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