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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8、其他对国有股权变动和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行为。

  (二)各国有控股股东在实施上述所列相关事项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省国资委进行沟通,接受省国资委的指导,认真履行事前报批和事后备案程序。并于具体操作过程中定期汇报工作进程,以便掌握工作动态、明确工作思路,确保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及时、合规完成。

  (三)对上述事项,省国资委将视情况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列席国有股股东单位董事会。

  (四)上述事项的有关审批、审核事宜,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事项办结完毕后,国有单位(除有明确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结情况以书面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的信息报告制度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的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建立全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的信息报告制度。

  (一)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季(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统一要求通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监测系统向省国资委报告所控股上市公司的运行情况。

  (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文件主要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主要指标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东情况表》。

  (三)上市公司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所控股上市公司季(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中的表式、填报说明及相关要求,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和有关指标表的填报,通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监测系统报省国资委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国资委。

  三、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行为管理

  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第19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加强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股权管理。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需报省国资委审批的,应及时与省国资委沟通,认真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按规定向省国资委履行报批程序;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需报省国资委备案的,要认真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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