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饮用水水源基本情况及区划范围
除2005年省政府已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玉石水库外,列入本次区划的营口市县级政府所在地以上的集中式城镇饮用水水源共16处。其中,3处地表水源,13处地下水源(各饮用水水源基本情况及保护区划分范围详见附件)。
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各级保护区管理规定
(一)保护区管理规定
1.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不准进入保护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2.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3.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二)一级保护区管理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3.禁止从事种植、饲养畜禽、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4.禁止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与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各类船舶。
5.禁止在河边滩地、岸坡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6.禁止设置油库、化学品仓库。
(三)二级保护区管理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