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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省为单位、省市县联动、规范运作、质量优先、科学评价、阳光操作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地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审的原则;坚持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总体目标
  1.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保障基本药物供应。
  3.保证中标药品质优价廉,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
  (三)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范围
  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先期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共计16家。
  (四)采购模式
  本次基本药物网上采购与2011年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则和统一采购平台。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网上采购和监管工作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实施。
  (五)管理事权
  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招标和监管,以及对全市基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管;市(县)、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的监管,并对配送企业配送基本药物进行监管。
  (六)公告方式
  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配送工作所有公告、信息,通过营口市政府采购网发布。
  (七)适用范围
  参加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八)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按照《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执行。
  二、基本药物的配送
  (一)基本药物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须委托本市招标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实行公开招标
  1.配送企业由市卫生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工作,招标配送企业的范围可为本市的药品经营企业也可为在我省注册的省内其他地区的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大型药品经营企业。
  2.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招标前必须事先制定招标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申报条件、评分细则、评审方法、组织管理等,对配送能力、服务质量、仓储条件、社会信誉好和投标承诺降价合理的企业,应优先考虑。
  3.基本药物中标的生产企业应与我市中标的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4.中标品种公布后,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规定,将中标品种在我市的配送区域表及与配送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函送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函送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中标的配送企业名单网上公示、公布。报送备案材料具体时间在网上另行通知。
  (三)基本药物配送要求
  1.配送企业原则上从中标品种的生产企业购货、结算及开具发票,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购货、结算。
  2.不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根据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将药品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并提供伴随服务。急救、急用药品原则上要求在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如配送企业在配送过程中不能一次性完成采购人订单的,剩余部分须在7天内(含第一配送时间)完成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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